第一,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其次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以次充好,使得成交的价格低,是造成出口方未按照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交货的三个原因。 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