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概念有多个,现择其要者分别辨析如下:
“高等职业教育”与“高中后职业教育所谓“高中后职业教育”,顾名思义是在高中教育基础上所进行的职业教育,它只需满足简明判据中的条件1即可,故而其外延远远大于“高等职业教育”。它的培养目标可以是技术员、技术工人,也可以是其他各类管理、服务或辅助人员;学制可以视岗位需要从几周、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学习结束后可授予学历证明,也可只发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明、上岗证明、课程证明或不发任何证明。由于高中后职业教育的外延较大,我们可以将一些无法归入高等职业教育范畴的一系列的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或培训(如属于ISCED4B的课程)归入高中后职业教育范畴。
“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级职业培训”要区分这两个概念,首先要区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从广义上来讲,职业教育可以包容职业培训;而就狭义而言,二者应是并列的。笔者认为,当我们在宏观层次上探讨诸如人力资源开发之类的问题时,应使用广义;在中观层次上探讨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等其他各类教育的关系时,也可使用广义;而在中观或微观层次上探讨学制问题,或者在将各种教育进行分类以严格地界定其概念时,必须使用狭义,因此本文只能取其狭义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级职业培训”是两个不相容的并列概念,后者不应归入前者范畴。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简明判据,由于高级职业培训不符合条件2,一般也不满足条件3、4,肯定不能视为高等职业教育。当然如果把高等职业教育的范围明确扩大到包括非学历教学在内的话,高级职业培训则可成为其中之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专业教育”
人们普遍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所实施的都是“高等专业教育”,这与“高等职业教育”仅一字之差,二者区别究竟何在呢?就一般意义而言,专业泛指专门人才所从事的特定业务,这样也可以理解为专业就是指社会某一大类职业。但在教育领域内,专业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普通高校所设置的“专业”实际上是指某一学科门类或其某一分支,依此实施的专业教育就是按学科类别对学生进行以某门学科为基础的知识和技能训练。这样看来,职业和专业本来就是两种不同属性的分类概念;职业是一种社会岗位分类概念,专业则是一种学科分类的概念,二者的分类标准不同,在使用中就必然会有交叉与重叠。因此我们认为在普通高校中实施的那一块“高等职业教育”可以看作是“高等专业教育”中的一部分,是专指那些与“职业”重合的“专业”的教育,但它恐怕还远不能涵盖整个“高等职业教育”。由此引伸出去,同处于ISCED第5层次的教育究竟属A类还是B类,是按不同专业的性质而定,而不是按学校的类别来分的。因此,普通高等院校根据社会需要积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类专业,应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而那些一心追求“正规化”而丢掉了自身职教特色的职业大学,则应尽快改变这种“有名无实”的现象,真正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
“高职教育”与“高职技术教育”
自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技术教育”一直在我国被作为一个综合性名词来作用,它总体上包括培养技术员类人才的技术教育、培养技术工人类人才的职业教育以及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在内。但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国务院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中已用“职业教育”取代了“职业技术教育”,这样,用“高等职业教育”取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也就顺理成章了。当然,必须明确这一广义的“职业教育”概念是我国所特有的,并非国外一般专指培养技术工人系列人才的狭义“职业教育”。如果取狭义概念,那么这种性质的“高等职业教育”事实上就不存在了。因为如前所述,“高等职业教育”是指培养高级技术员类人才(中间人才系列中的高层次)的高等“技术教育”,而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类人才的“职业教育”(高级职业培训)不属这一范畴。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名称的变化,而在于对其内涵一定要有明确的统一认识,否则必然会因理解上的不一致而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更不利于解决人才结构中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