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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01月06日 编辑 39baobao.com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

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

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

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

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

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

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

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

加点是

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

需要

;

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

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每月总时数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

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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