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别人打我一下,然后立马杀了他,算正当防卫吗? ”这确实是法律上的漏洞之一,刑法总则第二十条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使用恶意的手段引起对方行凶,这时就可以将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六种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种类。本人真的不明白这些法律专家们为什么喜欢将“行凶”二字放在这里???当然,行凶”二字后面是“,”也就罢了,可这里用的是“、”,是并列关系,此问题也愿高手指教!!!
共同回答一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视具体情形而定罪量刑,不可以泛泛而论。
关于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下几点特征: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方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5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
请注意:防卫挑拨(正如你说的,想让对方打你,然后立刻杀了他)不是正当防卫!!并且涉嫌故意杀人。现实生活与理论研究是有差距的,千万不要试图尝试转法律的漏洞。要知道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
ps:关于“行凶”,负面议论很大,有待修正。但并不影响本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