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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03月03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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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早有学者提出,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先验范畴的因果律不同,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因果法则不同,而与历史学的个别因果关系的因果意义是相同的。刑法学的认识目的是关于个别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么,应如何界定?本文从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务以及机能出发,区分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联系以及事实因果关系,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由立法者所评判,而表现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据以判断确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上的联系。这一界定没有改变多少,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有价值取向的判断。出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刑法认一定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局限于事实联系及事实因果关系,从而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依然是一种联系,是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个是定罪上的机能,一个是量刑上的机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关系涉及对犯罪请便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四)这种联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谓具有法律意义,是指这种联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机能而进入法律的视野,且最终由法律进行评判。

如某甲为一汽车运输队的修理员,明知由驾驶员所驾驶的汽车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维修,驾驶员在不知情况的条件下,在一次出车中发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员的不作为与事故之间显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驾驶员的业务行为则与事故固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义,不是刑法因果关系,从而修理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具有两个实际意义:

(1)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如甲用力将乙推倒,乙头部正好撞在桌角上,当即死亡。甲推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们包括行为人本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 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在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2.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其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

(1)一果多因,即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甲辱骂受害人张某,不料张某患有心脏病,张某因受辱骂引发心脏病死亡。

(2)一因多果,如甲寻衅滋事将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亲因为痛失亲子而自杀。

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

--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探讨因果关系是什么法的主要特点

探讨因果关系是属于哲学中的逻辑思维学科的概念,运用在一切有关推理是思维活动中。科学研究、分析,都是这个思维关系的运用。数学有因果、物理化学也得讲因果关系、法学在有罪无罪的推理中也得运用因果关系,可运用的地方太多了。

佛教的基本概念之一就是因缘果报理论。不过因缘果报这个词需要与因果这个词相区别。通常说的佛教多以为谈的是因果,其实真正的佛法是因、缘、果三个关系的组合,叫做”缘起“或是”缘生“,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

就因果关系而说,必然是因生果,果有因,也就是常说的善恶因果、前世因果等,但如果从因缘果这个关系去说就不一样的,就是一定的果,必然有相应的因,但一定的因,却未被有相应的果,其中的影响在于缘。缘的意思简单说就是各种影响关系,佛法的说法是诸法因缘生,不是果由因生,而是果由缘起。有因、有缘,而后才有果。在这种缘的作用下,使世界万物不断变化、发展,这就是缘起法则。 比如,一颗种子,可以叫做”因“,成长后再结出果实,我们叫”果“,这是常规的理解,但其实中间的影响没有注意,比如土质、水分、温度、营养、病虫害、人工干预等等,这些在佛法就是缘,没有这些缘的参与,实际上因根本不可能产生果。

由于有这个“缘”,也就是外界条件的变化,使得事务发展不是恒定的,而是变化不定的,所以是没有定数;也是因为“缘”的存在,使得果报是贯通的,有些在今世受报,有些在来世受报,但更多的其实就是在今生今世便能够尝到果报。而误解佛法的才会总把问题推给前世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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