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名特殊教育工作者,应该具备更高的教师素质]幸运的我如愿以偿,成为了一名特校教师。从大学校园到工作岗位近近半年,感觉非常不同,从学生到教师角色的转换,在教学的这段时间,我体验到了作为一名教师的责任与艰辛,也体会到做教...+阅读
在美国的公立学校中,都将大部分得到确认的残疾学生安排在普通班就读。此外,在许多正常学生身上,同样也会有一些异常儿童的特征。由此可见,普通教师必须学会与异常儿童打交道,因为他们无法避开特殊教育的各种问题。同时,特殊教育专家和普通教育工作者一样,首要职责是传授知识。普通教师和特殊教师的作用显然是重叠的;为了教好所有的学生,他们都得同时发挥这两种作用而无一例外。
一位教师无论是否受过特殊教育的专门训练,都必须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参与教育残疾学生的工作:
1)提出评价对象。法律规定,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尽力甄别学龄残疾儿童和少年。教师必须观察学生的行为,把怀疑是残疾者的学生提交给一个多学科研究小组进行评价。
2)评价学习能力和学习障碍。尽管心理学家或其他专业人员会对学生正式进行各门功课的标准化测验,但是,为了恰如其分地确定特殊教育的目标,教师必须对这些学生的课堂表现作出评价,必须就其负责的所有课程具体而准确地说出学生能做到和不能做到的事情。
3)参加资格确定会。在安排任何一个学生接受特殊教育之前,其资格必须由一个多学科研究小组确定。因此,教师必须乐于与其他学科的专家(如心理学家,医生或社会工作者)打交道,以确定一个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资格。
4)参与制定每个学生的教育方案。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的教育方案都必须存入其个人档案。教师必须参加制定方案的会议(与会者除其他专业人员外,可能还包括学生及其家长)。
5)与家长或监护人保持联系。在确定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资格,制定个人教育方案和重新评价对孩子实施的任何项目的过程中,有关事宜都须征求家长(有时是代理家长)或监护人的意见。教师必须根据孩子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的安排以及孩子取得的进步等方面参与学校同家长的联系。
6)参加听证会和商讨会。如果家长、监护人或残疾学生本人对学校为满足学生需求所作出的反应不满意,他们可以要求就如何提供最适于孩子的服务的问题召开听证会或商讨会。在这类会议上,应由教师报告自己观察的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为了符合上述要求,教师必须拥有高水平专业工作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必须透彻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不仅如此,教师有时一方面要全力满足学生及其家长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竭力承受来自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在专业职责和道德标准上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除上述六点要求外,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还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掌握专门知识:
1)对有学习问题的儿童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大多数残疾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困难比正常儿童要大,因为感觉损害,肢体残疾,智力或情感障碍等都会增加文化学习的难度。这种困难有时很轻微,但在多数情况下却是十分严重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仅要有耐心和满怀希望,尽管这是他们必备的素质,还必须掌握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种技术方法,以使残疾学生理解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对此作出恰当的反应。
2)处理严重行为问题。许多残疾学生除生理缺陷外往往还有行为问题。事实上,一些孩子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主要是因为他们有过不当或捣乱行为。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有效处理学生严重行为问题的能力。除了理解和同情外,他们还必须掌握各种有关技能,使自己能够引导特别孤僻的学生和控制行为过于放肆并一贯捣乱的学生。
3)利用新技术。科学技术正越来越多地用来解决残疾人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新的装置和方法发展十分迅速,用于患有感觉和肢体残疾的装置和方法尤其如此。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应当了解可用的新技术,而且必须能够评价这些技术会给他们各自负责的特殊教育工作带来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4)了解涉及特殊教育的法律。如今,联邦和各州的立法对残疾学生的权利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而法院作出的各项裁决,又对法律,规章和制度不断作出解释,有些甚至扩大了特殊教育实践的含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固然无须成为律师,然而,为了充分维护残疾学生的权益,他们必须了解法律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