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是企业资金活动的第一步,一般来说,企业筹资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我积累法。即通过自己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盈利,增加积累,扩大和增加投资。 2.负债筹资法。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或者有联系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租赁、发行债券等。 3.权益筹资法。通过发行股票等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然而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纳税结果却存在很大差异,合理掌握其中诀窍将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
一、自我积累法 这种方法往往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零,企业的财务风险最低,但不能使企业获得负债经营的益处,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因此,企业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同时,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二、负债融资法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报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不过负债融资虽然具有节税效应,能够增加股东的财富和追加企业的价值,但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因而只能适度运用。概括起来,企业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租赁筹资。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在经营性租赁活动中,承租人用经营租赁也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不需要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增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缩小税基,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可以通过租金的形式,将预计盈利的企业利润转移到预计亏损的企业,不仅转移的那部分利润不用纳税,而且可能因为转移利润后盈利企业的税基缩小,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随之降低,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因为承租人对经营租入资产及未来应付租金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 而通过融资性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5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2.发行债券。企业在扩大生产或者库存积压等情况出现临时资金紧缺时,在银行贷款无望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可自行内部集资。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集资未被批准前,集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只有经过批准的集资,且利息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时,债务利息才可作为费用列支扣除。因此,企业在发行债券时,最好能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且将利息控制在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额度以内,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向关联企业借款。当前,许多企业往往是跨行业、跨区域集团化经营,为融资方便,企业常常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贷。根据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通过委托银行贷款则可克服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权益筹资法 权益筹资法最主要的方式是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对维持企业长期发展极为有益,所以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但普通股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像债券利息、贷款利息、拆借利息那样可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 综上所述,自我积累筹资同权益筹资一样,因其不具抵税功能,所以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负债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但无论采用何种筹资方式,在考虑税收负担的同时,必须同时考虑企业的财务结构和资金结构,使企业资金结构最佳,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是企业资金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注重企业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析,对提高企业筹资效益有重大意义。
一、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分析
(一)企业筹资的定性分析。企业筹资有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这就呈现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即资本结构。企业筹资必须达到综合资金成本最小,同时将财务风险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就是最佳资本结构。在实际中怎样才能合理确定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