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阅读
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 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