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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0月26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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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破产的主体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载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5.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乙之间有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在4.1日申请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乙又欠丙1000万元的债务,丙在4.3申请人民法院乙破产。如果甲乙之间的案件尚未审结,应当中止;如果甲乙之间的案件已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在甲乙之间的案件,法院查封了乙的一栋办公楼,即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在破产受理后,这个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注意两点:(1)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或者应当中止的执行程序必须是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不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不受破产开始的影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权使得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而不是终结。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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