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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保护条例

02月27日 编辑 39baobao.com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阅读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成立专门机构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10、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水对于人类来说是重要的,所以,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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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国家强制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5-08-16发布 1986-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3.3 GB 5749-85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4 在市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 水源卫生防护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4.2.1 地面水。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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