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制度时,不得 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1)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所有劳动者的 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 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2)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 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 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 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