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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二十一条处罚多少

03月16日 编辑 39baobao.com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了国家对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阅读

违反第21条处罚是第67条,违反哪一项对照处罚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63662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生效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市政项目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项目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项目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保管及复审工作,配合安全处搞好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培训上岗情况。

(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根据气候变化安排作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控制加班加点。

(三)、负责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排队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协助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入档。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到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特点,批准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目标、规定、规划,审签项目部对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四)、定期主持召开项目安全工作会议。提出当月安全目标,组织编制、审批、布置本项目的安全工作。

(五)、保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年富力强、懂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改善劳动和卫生条件,减轻体力劳动,消除或减轻噪声,治理尘毒,保护环境的措施和规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安全措施经费。

(七)、经常对各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教育。并通过他们对工人经常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

(八)、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审批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2、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完善、改进和提高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编制操作规范、技术措施。

3、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重大隐患的处置技术方案。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为了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地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最佳施工状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现场文明施工的开展。

3、确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将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分解到人,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

4、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工程,要在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并及时向当地安监站提出申报申请,接受安监站的监督考核。

(1)工程在开工前依照下列标准建筑面积达到下列要求的必须申报文明工地。 ①、市级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4000平米以上;在市中心地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5000平米以上。 市级样板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建筑面积必须在5000平米以上;在市中心地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6000平米以上。 ②、省级文明工地:在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4000平米以上;在省直辖市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6000平米以上。 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在各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8000平米以上;在省直辖市市区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12000平米以上。

(2)、市、县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要采用砼硬化。达不到以上工程规模的可采用砂石硬化,但必须保证无浮土,排水设施必须良好,不积水。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春夏秋季要种植花草树木搞好绿化。

(3)、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和建筑垃圾要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制作统一标牌进行标识。

(4)、项目部要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制定消防制度,配齐消防人员和灭火器材。高层建筑(30米以上)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管道直径不小于50毫米,设加压泵和泵房,要有专用电源和水源。

5、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结合上级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度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制度),并组织落实,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2)、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制度)。

(3)、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安全措施。

(4)、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

(5)、施工现场防粉尘、防噪声及施工不扰民措施。

(6)、施工现场宿舍保暖,防煤气中毒,消暑和防蚊叮咬措施。

(7)、门卫制度、食堂、厕所卫生责任制等项制度。

6、检查制度。公司在检查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项目部也要按定期安全检查的规定检查文明施工管理,并按部颁标准和评分办法对受检工地做出评价,检查结果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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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法”主要有5个原因: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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