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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02月08日 编辑 39baobao.com

[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方式的探究]摘?要: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显然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阅读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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