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吴某与李某在去往北京的飞机上相识,二人谈得非常投机,并互相交换了名片。飞机到达北京时,李某因有急事匆匆先下去,邻座的吴某在收拾自己的东西,空中小姐不停地在提醒乘客不要遗忘物品,她走到吴某的身边捡起地下一黑色皮夹,并问是否是吴某的。吴某知是李某的,但未否认,空中小姐将皮夹交给了吴某。
吴某下飞机后,打开皮夹发现内有二千元人民币,便匆忙收了起来。吴某此次来京是出公差,这期间他为得到李某的钱深感不安。半个月后他回到广州,一下飞机,正遇为遭地震的灾民募捐,他便将二千元人民币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李某下了飞机才发现皮夹遗失,便回到机场向机组人员询问,空中小姐为他提供了吴某拿走了皮夹的线索,于是,李某便通过名片找到了吴某,但这时吴某已将二千元捐给了灾区。
李某向吴某索要他的二千元,他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吴某则认为:二千元自己并未得到,已捐给了灾区,如想要应向募捐发起组织要,但募捐发起组织以募捐活动已结束,捐款已发放到灾区,所以拒绝返还。请问律师:这笔钱应由谁还呢?
答:吴某拾得李某皮夹未将其返还失主,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必须是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根据的。拾得他人之物未归还,正是符合上述条件,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就是说,吴某应将皮夹内二千元人民币返还李某,可是,本案中,吴某将二千元捐给了灾区,到李某要求返还时,他似乎并未在物质上受益,不当利益在灾民手中,怎么办呢?
要确定谁来还这二千元钱,就要看谁是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受损人,才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受益人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第三人从受益人处所取得的利益,有时负返还利益的义务,但是所负返还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其一,第三人所得必须是受益人的无偿让与;其二,必须是受益人因此免其返还义务,否则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所以本案中,受益人吴某将二千元无偿捐献,使得发起募捐的组织和灾民成为第三人,本案中的第三人负不负返还义务,这要看受益人吴某能否因将所受利益募捐而免除返还义务。
对于不当得利的处理,除规定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可以是返还原物,也可以是偿还价额),以保护受损人合法权益外,各国法律还根据受益人是否知情(或善意),知情早晚等具体情况,从返还利益范围上确定所负责的大小,有三种情况:
一、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人在受益时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的,也叫善意受益。对于这种情况,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尚存部分为限,也就是说,如果返还时其利益已不复存在,无论其不存在出于什么原因,受益人不负返还责任。
二、受益时知无法律上根据。受益人在受益时明知无法律上的根据的,叫恶意受益。考试大发布这种情况,其返还利益原则是,不管其所受利益在返还时存在与否,也不管其不存在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将受益时所得利益全部返还。
三、受益时不知,而后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受益人受益时并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但以后知道的,其返还利益的原则是: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此后分别按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本案中,受益人吴某在受益时,是知道无法律上根据的,他之所以将二千元募捐也正是由于这个因素。所以吴某的受益属上述情况的第二种,他不能因将所受利益无偿募捐而不负返还义务。本案第三人募捐发起组织,灾民不负返还义务,由吴某偿还李某二千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