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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法上的优先权

03月07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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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说,破产清算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方面:谁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可参加分配的“债权额”、 各种可分配权利的排序也即分配的顺位问题。 前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破产债权制度和债权申报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严格讲来,不属于企业破产立法中公共政策的构成内容,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没有太多的争议。 只有各种权利的排序问题也即破产优先权的设定及其顺序问题与各国所贯彻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密切相连进而构成各国破产法中争议较多且差异较大的内容,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主要涉及哪些债权较之于一般无担保债权而言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及其赖以获得优先地位的政策依据。以下试区分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国家债权、侵权行为债权分别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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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哪些破产债权适用优先权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有哪些呢

① 所有权的优先性.此种情况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中.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之权利优先于另一买方所享有的债权.仅享有债权的买者不得依其债权请求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交付标的物. 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某特定物已成为债权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 ③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可以产生出别除权的效力. ④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况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租赁合同终止.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此时.承租人的承租权在法律上虽属债权.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已经取得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单纯的债权不同.具有对物支配性.而非仅为请求权.

破产申请受理是的诉讼程序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

二、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诉讼,由于争议尚未解决便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因此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亦或参与破产程序。

除以上两点例外,还有一种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即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但由于这种优先清偿必须在破产程序之内进行,因此不应该看作是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例外。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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