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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实施形式下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呢

03月03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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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实施形式下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1.确定缴费型的年金会计问题。确定缴费型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金额的一种实施形式。该形式下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年金。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实际提存现金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科目。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2.确定津贴型的年金会计问题。

确定津贴型以规定将来要提存的养老金金额为特点,该养老金金额可以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也可以在职工退休后以年金方式支付。它与确定缴费型不同的是,前者是在职工退休时企业保证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后者只是承担按期提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 。

企业年金计划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呢

企业年金计划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从而由企业与职工达成的为保证职工退休后按月获取一定收入的养老金制度安排。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是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与工资相比,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益。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一方面在及时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

所以,企业的养老金成本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2.配比原则。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成本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 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成本的发生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成本时理应将发生的养老金成本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养老金的管理又有设立基金与不设立基金两种选择。 在设立基金的形式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支付养老金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在不设立基金形式下(即由企业自设基金组织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不应确认任何成本。

年金性质及年金会计主体的界定是什么

(一)年金的性质 对于年金性质的认识,最据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认为,雇员在职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雇员退休后领取的包含年金在内的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社会福利的体现。在这种观点下,企业年金被视为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不允许在职工退休之前计提,也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必要开支,只是在实际支付时才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

劳动报酬观则认为,企业年金是雇员在其工作期间的积累和达到某一特定服务年限以后属于他们的一种延期收入,在本质上是递延工资。这种观点认为,雇员一生的劳动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即期支付部分,以工资形式在雇员工作期间发放;二是延期支付部分,以退休后根据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的形式发放。 因此,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就应以雇员付出的劳动为依据,在雇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为一项费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

笔者赞同劳动报酬观,这是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劳动报酬观,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养老金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都是建立在劳动报酬观的基础上的。

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性质也从以往的社会福利观逐步转变为劳动报酬观。

(二)年金会计主体 对于会计主体的确认标准,我国学者汤云为、钱逢胜认为:对会计个体的择定,有两个可以依赖的基础。 一是根据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并进行经营运作的经济单位来确定;二是根据特定的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单位就是一个会计主体。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管理活动的复杂化。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呈现出多样化,此时会计主体就不应再拘泥于经济实体这一种形式。 由此,当一项具有独立意义的资金与某一经济实体在外壳形式上完全融合时,这个经济实体可能因与一项这样的资金融合而被视为一个会计主体;而当一项具有独立涵义的资金与所有经济实体相脱离时,这项资金就应单独成为一个会计主体。

关于年金的会计主体,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企业会计观、基金会计观和双重主体观。 企业会计观认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是提取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年金的提取、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年金的支付。基金会计观将企业年金会计看作是基金会计,认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应该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机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年金的收缴、运营业务核算;年金基金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基金资产的结余和分配核算。

双重主体观将上述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认为企业年金会计是以企业和年金基金共同作为会计主体,在企业年金的筹集阶段,企业应作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对企业年金计划资金的筹集、资产和负债、成本和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在企业年金投资运营阶段,应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笔者赞同双重主体观,因为它综合考虑了年金的性质和实际运行特点,合理体现了年金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经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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