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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01月06日 编辑 39baobao.com

1。 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民事合同: 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以实现行政管理职权有本质区别。 2。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是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但相比一般的委托合同,它又存在差异。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一旦对对方失去信任,都可以将委托关系随时解除。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相符时,才可将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

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有书面、有偿这两种合同形式。 3。 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务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把工作完成,把工作成果交付后,定做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物化其劳务产生某种成果,并对工作中的风险进行承担,如承揽人工作未完成,则不可以要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为特定劳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把约定的服务完成了,就由业主承担其余风险。

4。 物业服务合同: 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的意见达成一致,物业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不需要作为要件的物业实际交付。 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物业服务都是有偿的,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都是既有享有的权利,又有要履行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使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得到避免,《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且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所以它又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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