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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02月25日 编辑 39baobao.com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举个例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这个民事行为自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比如不到法定婚龄的两个年轻人结婚。或者是一个小孩卖给你东西,都是无效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比如说甲带着...+阅读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行为人对于他人权利标的并无处分 权但却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标 的,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能否确定这一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完全取 决于有处分权的当事人的意思。 如果处分权人承认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 实际上就是处分权人自己行使的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成为确定有效的 民事行为;如处分权人不承认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则成为确定无效的民 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依被代理 人即本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对本人事务的代理权,就无权 依他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成立后,其法律后果要被代理人 (本人)承受,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能否按照行为内容发生法律效 力,应取决于本人的意志。 在本人未追认前,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只有 在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 效力。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债务的民事行为,因为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第 三人的信用及履债能力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利害关系,因此,要债务人 承担民事行为对债权人有效,发生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效力,就必须经债 权人同意,才能有效。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依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法律允 许其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纯粹获利性行为,其他民事行 为则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实施。 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越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则属于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如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则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 行为,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成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合同的行为概述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种类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力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1、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这种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2、相对人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里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了平衡双方权益,赋予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权的设立,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决定即可。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多个要素: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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