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有哪些特殊行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有这些特殊行为: (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人的某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 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阅读
(1)征税委托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征税机关的委托而产生的,即只有征税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 (2)征税委托主体只能行使一定的征税权,而不是一般的征税权。征税机关不得将有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力委托他人行使,因为这些权力只能由征税机关自己行使;同时,委托代征的税收一般也是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源。
(3)征税委托主体征收税款时,必须在受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征税机关的名义行使征税权。因此,征税委托主体不是独立的征税主体,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的范畴,它对外实施征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征税机关承担。 (4)征税委托主体与委托征税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征税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征税委托主体一般是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征税机关;而征税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是发生在上下级征税机关之间,或者是发生在不同地域的征税机关之间。
委托代征制度是征税机关借助于外部资源履行征税职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