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贸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件。因而,在电于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明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
2.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己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相应的电于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
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各种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中立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新的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所以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对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文效力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而建立起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于安全原则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