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宝宝网宝宝教育写作范文

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03月15日 编辑 39baobao.com

[外商投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谈]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厦门经济特区,外资在地区经济成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尽快同国际惯例接轨,营造出良好的工程...+阅读

1、不征收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由于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不对其投资的知识产权进行征收,这是基本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格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责任承担方式均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区分投资者的国籍;而《外商投资法》单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明示,可见立法者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勇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二十二条“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外汇自由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当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知识产权转让到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将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自然作为利润可以自由汇出;但是外国投资者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转让费是否包含在上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中仍待进一步明确。

4、负面清单技术进口管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正如《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可见,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如果该知识产权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遵从该条例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国务院颁布的负面清单双重管理。

5、平等参与标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践中,标准制定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领域,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诉求较多的领域。外商投资法的这一规定将显著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营商环境,提高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将自身专利标准化一直是技术型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规定了专利权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能将专利纳入标准之中一直是市场主体“兵家必争之地”,外商投资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极大的吸引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什么是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具体咨询:上海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电话:40.0加0048加44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如何加强外资企业的外资管理

一些外资企业或基本无实际业务,或人去厂空,聘用兼职会计每月进行零申报,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企业,一旦10年经营期结束,马上进行注销。据调查统计,这类企业呈现一种增长态势。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外资企业开始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但随着外资企业特殊“国民待遇”的就此终止,以及生产性外资企业10年经营期的临近,相关一系列税收管理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加强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已刻不容缓。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对外分配利润,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对山东省莱阳市156户外资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有63户盈利外资企业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占比达到40%。外资企业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原因,一是外资企业属于假合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根本无法付出。这部分假合资企业主要是地方政府当初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等考核指标而想出的应对之策。二是外资企业尤其是独资企业为逃避缴纳预提所得税,对2008年度(含)以后实现的利润便不作分配,并通过增加成本、费用等支出形式转移利润,逐年呈现亏损迹象,逐渐蚕食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部分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受10年经营期未到的条件限制,虽然现在基本上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但因注销或股权转让需要清算已享受过的税收优惠等原因而不愿注销。这些外资企业或基本无实际业务,或人去厂空,聘用兼职会计每月进行零申报,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企业,一旦10年经营期结束,马上进行注销。据调查统计,这类企业有44户,占比28%,并呈现一种增长态势。

长期亏损却一直生产经营,俗称“长亏不倒户”,这部分企业一般为单一功能生产企业。单一功能生产企业是指100%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跨国企业。这类外资加工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水平。但在具体工作中,对外资企业是否属于单一功能企业判定标准不易把握,需要对其来料、进料和一般贸易等的业务类型开展实地调查,防止纳税人将来料、进料等单一功能企业与一般贸易方式加以混淆,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进行资本弱化。尤其是外国投资方与外资企业间,通过加大贷款减少股份资本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此降低企业税负。因为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则要缴税,所以外国投资者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筹资股份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目的。

针对当前外资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加强盈利未分配利润企业监管。对盈利但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外资企业,分三种情况进行管理。一是对身份真实确属由于扩大再生产和资金原因未进行分配的,由其提供董事会决议,说明其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事由。二是对部分无法分配利润的企业,按照外资股份进行利润分配,依法扣缴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确实无法分配,又不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外资资格,并追缴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三是对利润逐年递减的企业,建立防控名单,加大评估力度,防止未分配利润逐年被蚕食。

加强外资企业的注销管理。一是严把外资企业注销关。为防止外资企业注销登记时不进行清算,或逃避纳税义务现象的发生,在注销办理时,必须对其提交的注销登记资料,从生产经营期限、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是否进行清算等方面,严格进行审核。二是对曾经享受过税收优惠且10年经营期未到的走逃户,在查实原因的基础上给予注销处理,以减少执法风险。

加强单一功能企业管理。一是加强与出口退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详细了解外资企业的出口业务类型。二是加强单一功能亏损企业的管理。对出现亏损的企业,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加强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的管理。一是认真审核外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金额,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明细账,查看其资金往来情况,在掌握其关联关系的基础上,判定其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费用进行计算,如存在拆借资金利率过高或过低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行为,依法对其财务费用加以合理调整。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其他规定,仍按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为关联文档: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是什么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哪些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什么是商业管理的外商投资商业管理办法中国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吸收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经验,适应我...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如何管理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内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有什么特别规定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

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可否不经过审批(1) 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经过审批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范围及对象的解释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范围及对象有: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