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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面临重要的风险因素是什么

03月08日 编辑 39baobao.com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阅读

「摘要」工程项目从承包商角度来看,存在着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工作和工序繁多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这些因素制约着承包商未来获取收益的多寡。所以,对工程项目施工进程中风险问题的分析和控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承包商面临重要的风险因素主要有:劳力、设备和材料的取得;劳力和设备的生产率;不合格的材料;劳工纠纷;安全;通货膨胀(总价合同);承包商的工作能力;变更指令的谈判;工程质量;合同延误;财务控制能力等。 风险因素涉及的特点有:不平衡或巨额的现金流;特殊的质量或技术要求;重要的法律或合同要求;重要或敏感的外部环境。一旦项目涉及以上特点时,就有必要进行风险的分析及有关管理工作。 承包商风险控制体制能从根本上使风险发生的几率变为最小,或者使风险带来的损失变成最少。 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项目经理制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和建立风险控制秩序;二是建立以风险部门和风险经理为主体的监督机制;三是明确风险责任主体,加强目标管理;四是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合理的分配风险。 承包商通过对各个施工过程、潜在风险因素和有关细节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将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盈利能力和资本效率。 「关键词」:承包商 风险控制 防范 初探 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从承包商角度来看,存在着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工作和工序繁多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这些因素制约着承包商未来获取收益的多寡。建设周期长,各个时期的不可预见因素就会相应增多,与时间相关的外界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工期的按期完成;投资额巨大,若筹资、付款方式、利率或者有关合同条款发生变化,就会加大成本,从而减少了承包商的利润;工作、工序繁多,一旦施工组织不尽合理或者返工,同时发生索赔,就会极大地影响工程进度、成本和质量,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损。 我国的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商对风险管理尚处于初步认识和依靠经验积累,方法上简单操作,缺少规范、有效的科学管理程序,抵御风险能力弱。所以,承包商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进程中风险问题的分析和控制研究。

一、目前承包商风险管理现状 风险管理最早出现在西方,在风险管理研究方面,西方许多专家曾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理论,一些企业集团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经验。 许多跨国公司都经历了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到财务风险管理,发展到今天的集成风险管理过程。与西方企业和国内其他先进行(企)业相比,我国承包商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不小的差距,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还处在较低的阶段,方法上简单操作,缺少规范、有效的科学管理程序,抵御风险能力弱。 具体表现在:

(一)缺乏规范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绝大多数承包商未能建立起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投标项目投标前的可行性分析不够,对潜在的投标对象估计不足,有项目就去投标,中标率很低。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各种变化估计不足,因而风险到来时不能及时做出有效的反应并做出合理的调整。 由于缺乏全面、可靠的数据支持,经常凭经验临时决策处理风险,管理成效低。

(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国内大多数承包商对风险管理没有明确的定位,在企业和项目部的组织结构设置上未考虑风险管理部门和职能,缺乏专职部门和人员来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企业内部风险机制不健全,使得化解、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增加了组织结构的运行风险。

(三)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我国承包商和施工项目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尽管有一些风险管理的措施,但仅限于一些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保证措施,缺乏系统性和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分布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没有正式的项目风险管理。 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注重业务量,忽视施工技术的管理,更缺乏专业风险管理。

二、承包商面临的风险 工程承包风险,是指工程实施结果相对于预期的结果的变动程度,即承包商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工程承包风险的起因是由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如果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就会加大实际成本而导致利润降低甚至亏损。 但是,过多地把潜在风险因素的可能费用转移到投标标价的成本中去,又会使失标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要想获取目标预期利润,必须正确地考虑工程承包风险。 对于承包商而言,重要的风险因素主要有:劳力、设备和材料的取得;劳力和设备的生产率;不合格的材料;劳工纠纷;安全;通货膨胀(总价合同);承包商的工作能力;变更指令的谈判;工程质量;合同延误;财务控制能力;工程实际数量。

(一)风险分类为了便于风险分析和风险的防范处理,笔者从工程风险是否可以计量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分类,以便为不同风险的防范采取相应的对策。 工程风险的分类主要基于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理,是定性的相对的,主要分为可计量风险、非计量风险和合同风险三类。 从性质上分析,可计量风险属于技术性风险,是常规性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包括劳...

建设工程承包法律风险有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法律风险有哪些?

1、因合同签订不完善存在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工程内容不明确及工程量变更的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往往采取列举方法,如某厂基础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围约定为:台地及地基处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及排水设施等。工程量变更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3、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与应对办法-工保网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是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所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则收取一定管理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优点是可以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内部员工积极性,释放企业生产力,支持企业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多线操作盈利。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1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存在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有过系统的规定,但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一管理模式常常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风险问题,不仅致使原本的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还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资格择选与日常监管中。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承包人资格的择选缺乏严格的审核标准,通常就是“谁承接到工程业务,谁就是项目经理,谁就可以进行内部承包”;同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缺乏对工程项目与内部承包人的日常监管。过于粗放式的管理,最终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出现: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内部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并不过多干预项目经理具体的管理工作;加之作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自负盈亏,因此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追逐利益,与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是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样一来,原本的内部承包工程性质就变成了“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

同时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内部承包人权力隐患 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中,作为承包人主体的项目经理身份十分特殊,他既作为项目合作者与企业关系对等,拥有对承包项目的管理权力,又作为企业管理者,拥有对外代表企业履约屡诺的权力。加之,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缺乏对其相关资质的审查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一旦项目经理人恶意套取工程款,或是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钱款、器具、材料甚至拖欠民工工资,而后一走了之,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陷入纠纷泥潭。2 如何应对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是一种企业自身管理上的漏洞。

对于大多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目前在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审核、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制定、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等方面都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此,想要应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也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内部承包人资质审核 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的核心,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相关审查工作,如人品、信誉、个人能力、从业履历、有无事故前例等等。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前提条件是内部承包人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因此,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制定 过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大多条款内容都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的奖惩约束限制。

部分合同内容中,甚至对合同履约、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方面一笔带过,形成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合同”。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起不到作用。因此,在制定内部承包合同时,建企应更详实、细致的制定条款内容,约束内部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 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不代表企业可以从此只做“撒手掌柜”。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相应日常监管作用,一方面帮助项目经理规避相应的项目风险,协助其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另一方面还应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其管理作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等方面问题。力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自身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以明确的合同条款约束内部承包人履约自检,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属于合法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释放企业生产力,推动企业发展,但同样存在相应的风险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粗放式的扩张,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十指握紧,才能出拳有力。▎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有哪些呢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

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 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

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 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

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三)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倾向了对发包人权益的保护,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作出规定。

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部2005 年 5 月推行的《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试行)虽然做出如下规定,“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但该文本仅处于在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四)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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