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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03月01日 编辑 39baobao.com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职业健康监...+阅读

在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表,这实际上就是一个“ 职业健康检查表”,对于企业而言内容齐全;但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就有点越俎代庖了,国家安监总局有征求意见稿,有关省也有试行稿,结果,企业为了符合“监督”要求,就误以为“监督管理办法”就是企业的要求,一下子把标准束之高阁,企业执行标准就落空了,其实(附录 A)内容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详细得多。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配备职业卫生医师或者聘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服务。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录用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二)转岗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临时或者外包用工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和观察期间,不得辞退。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在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增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频次:

(一)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

(二)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工种的;

(三)长期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者高浓度粉尘作业的;

(四)企业认为有必要或者自愿申请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业人员退休的;

(二)从业人员换岗后不再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从业人员准备调离本企业的;

(四)从业人员自行离职的。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移交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四)工作过程中出现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向委托的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 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 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管理工作。 4.4.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设置射线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南 设定。 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 、警示线(红、黄、绿) 、警示 语句和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可能对劳动者本人产生职业病危害,也 可能通过胎盘或哺乳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建立女职工档案,包括育 龄女职工、孕期女职工或者哺乳期女职工。 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 GB 18871 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5.3.4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管理档案包括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

5.4 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4.1 生产布局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图 5.4.2 合同档案包括 —劳动合同文本; —外包合同文本; —承包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签订程序文件;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体系文件证明。 5.4.3 报警装置管理档案包括 —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报警装置配备档案、班前检查记录、定期检查记 录、维修记录; —放射工作场所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报警装置配备档案、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

应该如何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管理手册中);

2、编制各层次领导自上而下的职业健康安全承诺书;

3、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图;

4、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确定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

5、编制完善体系各职能、各层次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6、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会审管理手册,重点是横向职能与接口关系,确保手册的规定与现行运作模式的一致性,进一步细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支持性文件应和各部门的岗位职责落实相结合,应充分引用相应的现行版本的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初稿)审核。

8、编制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包括:管理手册、手册中引用的现行管理制度等;

9、核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记录,按照体系的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明确须统一的记录名称和表式;

10、汇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清单;

11、组织识别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到条款和适用部门或岗位;

12、组织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根据方针目标、年度目标和各自的风险特点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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