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阅读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有关租房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300元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
长沙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业主须办租赁手续
长沙市召开“五清查一打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沙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对全市60万出租屋进行规范管理。 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单大勇在会上说,在此次“五清查一打击”专项行动中,清查出租房屋是工作重点之一,公安机关将对全市出租房屋进行全面彻底摸排,从中发现、抓获一批藏身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整治一批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让出租屋真正成为流动人员安心居住的场所。同时,为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政府部门即将制定出台《长沙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实现“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法律手段,督促房屋出租人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指导督促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暂住手续。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全市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社区担负本辖区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以上门入户为主,深入各单位、各楼栋,逐户、逐人开展信息登记和人员清查,及时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震慑犯罪。在行动开展期间,有关人员将为流动人口做好服务,特别是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纠正户口簿登记项目差错以及妥善解决重证号问题等。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在行动中,市民群众如发现涉危涉爆、出租屋藏污纳垢等线索,请立即拨打110进行举报,警方还将设立举报信箱,开展明查暗访等,发现并曝光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问题。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供你参考借鉴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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