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之注销和变更税务登记]一、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阅读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合伙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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