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对信访人的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条例》对信访人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信访形式。《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 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 采用走访形式...+阅读
各级税改办主要承办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信访案件, 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一般不在受理范围。各级税改办在办理信访 案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十四条拆信。负责群众来信的拆阅。当日来信,当曰 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做到完整无缺。 第十五条登记。填写群众信访登记表,认真填写来信来 电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时间和反映的主要 内容。 第十六条直接办理。信访信息整理登记后,按照职责分 工,对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 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税改办领导核准,直接予以 办理。 第十七条交办。对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 事项,按照案件发生属地原则,将信访信息资料报请税改办领 导核准后,转交相关地区税改办作进一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在90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办结果。 第十八条转办。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将不属税改办 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呈报税改办领导同意后,转请有关部 门办理。 对来电来访的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其向有关部 门反映。 第十九条直接查办。对领导批示或线索较清晰、社会影 响较大等信访案件,税改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 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查办案件。 第二十条催办。上一级税改办转交给下一级税改办的信 访案件,应按规定进行催办。 对信访人多次反映或已经超过查 办期限的,应重点催办。 第二十一条反馈。下一级税改办在接到上一级税改办的 督办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查办结果反馈给上一级税改办, 并将查办结果通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复查。
(一) 对税改办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 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二)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 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 税改办进行复查。上一级税改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上一级税 改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编发信访通报。每月初应将上月的信访案件 汇总,编印《信访通报》,向下一级税改办通报整个信访工作进 展,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农村税费 改革信访动态。 第二十四条归档。 各级税改办负责信访的同志,应及时 清理群众信访案件,将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原件、处理意见 和反馈意见等一并归档,妥善装订。保存5年,期满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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