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租公房交租是计使用面积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法律条例,并没有涉及到公房租金收取的内容。 公房的租金是按使用...+阅读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 1 万元以上1〇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 000元 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