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农用车统一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3)农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凡不符合安全基准的农用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 (4)四轮农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大型转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轮农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手把式二轮农用车场内驾驶,可参照摩托车场内驾驶图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文件的规定签注,即四轮农用车为“G”,三轮农用车为“L”。 (5)农用车不准拖带挂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其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6)基于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可否允许农用车乘入,由各地自行掌握,凡允许乘入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