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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01月17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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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一)完善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

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明确数字出版保护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数字出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等作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1.明确“数字出版”的含义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差异最终体现在价值增值方式的变革。

传统出版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于传统物质生产方式;而数字出版价值的实现则直接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流程中。这种逐步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的数字出版方式,引发了出版行为在获取、制作、发行方式上的变革,这种改变也直接突破了传统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应当关注如下几个要素:首先,数字出版应当是一种合法的出版行为,即数字出版的本质还应当是出版,应当遵守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出版主体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审查要求和出版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数字出版形成的数字出版物应当是经过编辑的、具有特定形态的作品,即数字出版行为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行为,必须产生为著作权法肯认和保护的作品;最后,数字出版的概念必须突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传播手段的特点,尤其是需要强调内容形式、内容制作和内容传播的数字化特点。

因此,笔者认为,参考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给出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数字出版”界定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形成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数字化手段传播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2.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属性当前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是由单纯的作品数字化向数字化复合出版发展,多媒体的表现手段成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

然而,多媒体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明确,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多媒体,“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和图形处理以及音频、通信等技术,从而具有将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交流以及分析处理能力的结合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1333361303031体。”简而言之,多媒体应当具备多元素结合、信息技术辅助和交互式使用的特点,其包含的文本、图片、声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对于这些元素的结合所形成的综合体,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其应属的范畴,对于一部分运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数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时在著作权法上难以找到恰当的所属类型。

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多媒体作为一项新的作品类型加以规定和保护。这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法》等。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推进过程中,宜增设“多媒体作品”为一项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多媒体作品的定义和保护方式,并将符合多媒体性质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围。

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对于多媒体类数字出版物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初步保护。3.明晰“数字出版者”的权利数字出版者是数字内容的传播者,其主体包括传统的出版商、技术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对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到数字时代的到来,传播者从来没有在著作权价值和功能实现过程中介入如此之深,发挥作用如此之大。

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资金、渠道和技术的投入方,数字出版者作为数字出版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介入到数字出版物的产生、数字出版物的传播以及数字出版物的价值实现过程中。但是,与数字出版者在数字作品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国在专门保护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并没有提出对于数字出版者的保护,甚至对于传统出版者的保护也较为有限——仅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而且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大多数学者的观念中,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该限于保护印刷版本整体,而不涉及原版的图形标识。

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对于数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对较为便捷,数字流媒体成为出版的主流,数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动性,在数字出版物进入使用者的终端时,会自动根据终端的情况(如,终端屏幕的大小、分辨率、形状)调整数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调整数字出版物的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对数字出版者提供“整体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将不能有效反映对邻接权人经济投入的回报。

因此,在著作权法进行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当将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予以扩大,在整体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之外,赋予数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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