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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的特点

01月07日 编辑 39baobao.com

1.学校教育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信仰,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学校教育绝不能降格为学科教学或专业宣传,因为学校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活动,它是既有增进学生知识、技能,更有影响学生德性成长的一系列活动,而学科教学则是以课程为中介的师生教和学的双向活动,它仅仅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专业宣传是为了增加影响而进行的说明、讲解。 2.学校法制教育宗旨是让要学生坚信国家法律的可靠、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以及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价值,从而激发学生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学校法制教育固然要有法制教学活动,即:通过系统的法制课程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但学校法制教育宗旨决定了它的本质特征一定是通过教育主体的表率来唤起学生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所以只有在法治的学校里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制教育。 3.法制教育绝不能导致人们思维受到禁锢,而是要倡导人们在法治的平台上拓展自己的行为空间,指引人们养成文明规范的行事作风,以保证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学校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自然它也肩负着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任,但法制教育的重心更是要让学生在创新实践中大胆而不妄为、冲破思想禁锢而又不至于触犯法律。 4.在我国开展“普法”虽然可以理直气壮(没人敢出来反对),但不能自以为是,因为让我们开展“普法”的是一个“法治”思想尚未得到主流社会和各界精英认可的国度。事实上,各方权威或当局者几乎都不是学法、守法的标兵或模范(不得不承认:他们的实际言行都充满了集权和专制的思维——权力至上、官本位)。而如果没有他们主动、积极地表率,我们的“普法”势必是徒劳的,不可能有任何正面的意义。 5.长期以来,我们的“普法”在世俗面前经常遭遇尴尬,因为法治精神和我们的传统文化之间差距实在太大,几乎是格格不入,事实上它们完全是两个截然对立的冲突不断的思想堡垒。我们的教育灌输给我们的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等级观念, 世俗精神更是告诫我们要遵循“潜规则”(人情世故、逢场作戏),而法理却偏偏要我们坚持奉行“法治”、平等观念、绝对地服从法律(法律是皇帝)。所以,“普法”在我国必定会经历艰难的历程,因为我们的“普法”实际是在挑战世俗和中华文化(人们长期以来普遍信奉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思维模式和是非标准等)。 5.我们一直以来都低估了“普法”的难度,原以为“普法”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社会进化过程(实际情况大相径庭),所以导致了我们对这项工程的估计太轻率、造成实际投入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策略计划行不通、方法措施不中用、预期目标难实现。殊不知,“普法”首先得移风易俗,革除人们生活中的不良习惯,推翻大家固有的思维模式。那可是“愚公移山”啊! 6.然而,“普法”又极为重要,对教育意义巨大。因为学校唯有通过普法才能走向规范、走向现代化;学生唯有通过普法才能成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用人才(适应文明社会生活的守法公民)。 7.学校“普法”包括:法治建设和法制教育。学校法治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学校法制教育是关键、是根本。两者顺序不能颠倒,重心不能搞错。没有法治建设则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教育,没有法制教育则无法进行深入、持久的法制建设。顺序颠倒肯定会导致“普法”无效,重心搞错也同样会使“普法”误入歧途。因为如果学生对法治没有信心、根本不相信依法办事,那法制教育一定是徒劳的;再则,法治建设因为急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所以离开了法制教育,法治建设到头来一定是名不副实的空架子。 8.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首先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彻底改造学校教育环境

(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人人都要遵纪守法)。校长遵纪守法、教师循规蹈矩,学生才可能相信法治,真正投入到法律的学习中去,学校的法制教育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学校“普法”中要明确两个概念,那就是:

(1)法治建设是依据法治精神(制度至上)的严格管理;

(2)法制教育是按照教育规律(区别于宣传)的真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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