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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义务是什

01月06日 编辑 39baobao.com

"5个规章”第8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 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北京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保存”。 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育和培训的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这是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基本条件,只有接受 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才能够上岗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从事特种作业,例如电器设备和电梯 维修等工作,除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外,本身还必 须持证上岗,即获得从事有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对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 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关系到 包括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安全,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并保证培训的效果。

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依据《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 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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