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如何评定呢]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阅读
在上述案例中,徐某、汪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手段属司法实践所称的“碰瓷”。所谓“碰瓷”特指在交通场所,有些人或骑车、或驾车、或步行,故意与车辆相撞,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怕麻烦的心理,并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从而顺理成章的索取财物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但因对马路上实施的“碰瓷”客观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产生一定的争议。对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侵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向司法机关告发属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上述“碰瓷”案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受害人在违背主观意志的条件下交出财产,行为人从而受益,故此类行为依据刑法第274条,应该定敲诈勒索罪。
2、第二种观点认为“碰瓷”行为应定诈骗。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欺诈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采取了隐瞒真相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机向受害人索取财物,故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认为,对上述出现的“碰瓷”案件,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即应当以有无警察的界入作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的标准,分述如下:
1、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界入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较合适。因为在此种条件下,行为人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以赔偿为名开口要价,如果身为“肇事者”的受害人不愿意掏钱给行为人赔偿的话,行为人则会提出要求“公了”,而作为公了受害人一般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一旦其行为被界定为交通事故并被视为“肇事人”之后,不仅在处理时间、程序上将耗费漫长的时间和精力,受害人本人也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家人的责备乃至被降低社会评价。 正基于此,本案中,行为人徐某某故意与受害人三轮车车发生擦碰,制造交通事故后,在公安机关没有界入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虽然没有实施威胁的一般表现形式,但利用受害人心理受制这一点,顺利实施了敲诈,其也是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徐某某等人明显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以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定性较准确。
2、当上述“碰瓷”,在行为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交警部门的界入,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责任认定和主持调解的情况下,受害人掏钱进行赔钱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运用公权力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处理,则受害人会完全认为该起事件就是真正的交通事故,作为肇事者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完全在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