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方案]近日,省教育考试院出台了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方案。根据该方案,2009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按专业分为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服装类(职高)、服饰艺术与表演类...+阅读
正中高校对学生的身体要求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学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体如下:
■对患病考生的录取要求更宽
据介绍,目前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此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意见》还用“可不予录取”的表述取代了《标准》中的“不能录取”。这意味着,“进一步扩大了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明确了高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
记者在一份文件上看到,《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标准》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五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意见》还指出,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不予录取。
■多数高校未提出补充规定
据了解,《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不过,记者在采访省教育考试院和几所省内高校的相关负责人后获悉,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是按照《意见》执行。少数高校补充了一些特殊规定,“校方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因此考生如想报考某所学校,一定要仔细研究该校的招生章程,尤其是对某些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
■理性对待不宜就读的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意见》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制专业。比如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等专业对视力有特殊要求,学前教育、烹饪与营养、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不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对部分专业的“特殊”录取要求,省教育考试院相关人士解释说,“专业对身体条件的限制”其实是考生将来就业时专业所对应的相关行业对身体的限制,因此《意见》中如此规定既是对考生个体负责,也是对社会整体负责。
除限报专业外,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意见》还提出了“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意见》明确表示,“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不过,业内人士还是特别提醒考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在报考相关专业时更加理智、审慎,务必考虑到“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和“将来如何就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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