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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控关系

03月15日 编辑 39baobao.com

[论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关系及其制定的原则]一、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规划的区别在于其所处的高度和层次不同,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阶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是宏观的整体的筹划,区域经济规划则是...+阅读

经济法定义的几种表述:

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着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企业法说”。

4、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称之为“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说”,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是什么

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而当市场调节无能为力或调节得不完善时,就需要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这两者的主要在于它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同,市场调节主要是依靠价格供求等杠杆通过市场来自发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宏观调控则主要依靠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命令等方式来进行,它的方式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常规手段.另外,两者的地位也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

这两者又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同时具有的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谈谈对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认识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建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因此,推进改革,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一个关键问题是正确处理好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 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基点是实现并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简言之,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的充分作用,就是所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实现并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必须把握这些基本特点或本质要求,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包括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使其能自觉地、灵敏地对市场调节作出反应;推进各类市场的发育与市场制度、秩序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舞台,等等。

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关键是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解决市场机制调节的“失误”和“失灵”,以保障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而又健康运行。因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仅不能放弃宏观调控,而且要加强宏观调控。但是加强宏观调控不能妨碍而且应当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因此,实施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改善宏观调控,而难点和技巧则在于把加强寓于改善之中。在改革和发展的新阶段,必须继续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推进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切实改善宏观调控。主要方面是: 第一,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目标。这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前提。基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运行的实践经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增长。

二是增加就业。三是稳定物价。四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第二,合理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这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保证。要从形成能动性、自律性的微观主体和建立有利于政府公正履行职能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构架两方面深化改革,牢固确立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正确选择宏观调控的时机。实施宏观调控,既要避免调控对象上的模糊,也要防止调控时机上的错误。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抓住最佳时机,运用有效的政策组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建立防御机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迅速解决。 第四,科学掌握宏观调控的力度。经济社会发展千变万化,地区、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力求避免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在不同阶段一个样,对不同地区、行业“一刀切”。...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商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所谓“特定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否不同于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完全被民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包容,则商法就没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商法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试图从研究商法的调整对象入手,研究其“特定性”,并且分别将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比较,从而划清商法、民法和经济法三者之间的界限。 一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运。

因此,商法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探索并界定商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由古及今,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古代简单商品经济阶段、近代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产生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即古代简单商品经济产生了民法,近代自由市场经济产生了商法,现代市场经济产生了经济法。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的私法,后世称为民法。

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上说,已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从交易空间上说,已超出了国界;从交易时间上说,也不仅仅是现货交易;从交易范围上说,从有形商品扩展到无形商品,从实物商品市场扩展到技术、金融、劳务等多种商品市场。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1 〕民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

尽管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2〕。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

例如,商事行为在形式上,只要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同意,其契约即可成立,不必履行特定的方式,目的在于谋求交易的简便;在商事代理中,通过不署名的方式避免一系列中间环节,简化交易程序;在时效制度上,通过短期时效与交易形式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等制度,缩短交易周期,实现交易的敏捷;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由交易的确定性与安全性的要求所决定,商法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例如短期时效、外观主义等制度均是如此。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

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首先,我国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如民事主体,商法不作调整;即使对非营利性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商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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