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是由国家教育部设立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负责组织评审,经资格审查、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 2/3 多数通过方式产生。在1995 年的首届、1998 年的第二届和2003 年的第三届优秀获奖成果中,共有164 所高校获奖。2006年进行第四届。 参评成果包括: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研究著作、译著、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出版物) 等, 不包括教材。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基础研究成果强调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填补空白,纠正了前人错误结论,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等。 应用研究成果则注重对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客观效果与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