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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02月12日 编辑 39baobao.com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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