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 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项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 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其次,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 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 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内部以书面方 式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 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 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