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⒈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⒉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存在无故拖欠的情形,你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补发被减发的工资和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不属无故拖欠,根据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与过去“一裁两审”的规定有了一定变化,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发生的纠纷属于是劳动争议范畴,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后,这一劳动争议就转化成了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债务,不用经过仲裁程序。同时,诉讼时效也适用民事诉讼的2年时效。 你不妨对照你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