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代既有对女子的残酷刑罚如“下蚕室”,也有以罚代刑的“女徒顾山”法条。“下蚕室”的刑罚在《女诫》出现之前就有,如光武帝刘秀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有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即把妇女阴道割去,与男犯同到高温的蚕室劳作。“女徒顾山”出现于西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法条曰:“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也就是说:已判刑的女犯都放回家,用给官方砍柴的方法顶罪,在施行中让每个女犯出三百钱,算是雇人的月工价。建武三年,重新启动该法条,诏曰:“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但没说雇人价钱。
比较而言,东汉初期对妇女的法律约束比西汉加强了,《女诫》从道德上确认这种强化趋势,以至于形成了历史上的中国法律惯性。到唐宋明清,则完全系统化,分为舂(配以黥劓)、拶(音“簪”)、杖、赐死、幽闭五刑,更有“沉塘”宗法私刑的处罚。可以说,所谓中华文明,其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在对妇女愚化之上的“吓化”,残酷用刑。班昭作为“大家”的贡献就在于把两汉以“女徒雇山”为代表的刑罚宽容论转向了全面严厉。这种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政治道德的败坏,也许只有北宋理学家程颐可与之相比。有人问程颐:寡妇的日子太难过了,可不可改嫁,找个生活出路。程颐霸道地说:饿死事小,失节为大。轮到他自家事务了,他却变了原则,设法帮助其守寡的外甥女改嫁。
对妇女施刑以幽闭最为缺德。针对婚外性行为又不足以处死的,以木槌击腹并阴部,使子宫脱落并压迫阴道变形,使之无法性交并失去生育能力。至于未入正式刑律的骑木驴则更为残忍:将女犯人吊起,下置一横木,横木上再竖一根细且坚硬的木杆,有的干脆就是铁钉;将女犯徐徐放下,让木杆或铁钉穿其阴部或肛门,直到头部(喉或口)。女犯不能立死,须苦熬几日,慢慢致死。
无论《女诫》还是其他诸多女学著作,主要目标还在于通过上层社会的妇女的规范行为给底层社会示范,以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然而,有身份的贵族妇女很少接受这套训诫,那些妒妇根本没改变西汉以来的强硬作风,如广川王刘去病的妻子(王后)昭信之杀望卿。《汉书·列传第二十三》记载:广川王刘去病甚爱其姬望卿,妻昭信妒,造谣称望卿与郎吏有奸情;刘去病听信,望卿失宠;昭信遂让众妒者持铁烙追烫望卿,望卿被逼投井;昭信还不解气,乃用刀挖下望卿阴道,割下鼻子、嘴唇、舌头、扔至大锅里煮,“令诸姬观摩尽,乃止”。
妒杀成为一种贵族私密文化。三国时,袁绍妻子刘氏在袁绍死还未入土之际就杀了袁绍的五个爱妾,随即派兵将这五个女人娘家灭门。西晋贾充之妻郭氏疑贾充与乳母有私,立杀二乳母。第一次是贾充随乳母进了里间屋,导致乳母被杀;第二次是贾充亲吻乳母怀中的孩子,乳母遭疑,被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