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综合辅导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缘甲方系为音乐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许可,依法所组成之著作权中介团体,而乙方为就甲方已得专属...+阅读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包括两 个方面的内容,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广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狭义 的著作权,而且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具体为基于传播活动而产生的表 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既包括表 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又包括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从内 容方面来说,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与作者人 身利益密切关联的人身内容,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等;二是纯粹的财产内容,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 权、展览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共同构成 了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保护的对象都是 表现形式(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 式),都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权利人都无法从物理上对它们进行控 制,在现代传播条件下,这些对象都几乎没有传播成本。
著作权和专 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所属的领域和功能不同。著作 权保护的对象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之内,重在满足人们的精神 需求,具有文学性、艺术性和审美性的特点,如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令 人身心愉悦或获得精神感悟,科学作品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作品不具有(物质)实用性。但是,对 于发明创造和工商业标记等工业产权的对象来说,满足人们的物质生 产和生活需求是其功能所在,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是其主 要目的。如电视、电脑、冰箱、汽车等产品,尽管都是某种表现形 式,但其目的在于为人类生活提供某种实用性的服务,因此,它们不 是作品而是“工业品”。
同样,“海尔”“神舟” “华硕”等工商业标 记也是某种表现形式,但其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它们所标示的产品的 信誉,而不是供消费者欣赏。显然,实用性/非实用性二分法基本划 定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对象的界限。第二,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产生的依据不同。自《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908年文本之后,著作 权法就实行自动保护主义原则。
只要作品创作完成,权利人无须履行 任何手续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允许巧合现象存 在。相同的民事主体就相同的主题创作完成了相似作品,只要是独立 完成而没有抄袭他人,都依法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工业产品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来说,他们独立发明了新产品、设计了新标记,并不能代 表他们可以依据发明或者设计这种行为获得专有权。
绝大多数工业产 权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根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完成必需的技术和法律 上的审查、公示、登记,才能产生。第三,权利显示的专有性和排他性不同。著作权法鼓励的是独立 创作行为,实行自动保护主义,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就已产 生。因此,著作权的效力只及于未经许可地利用那些有独创性的作 品,而不排除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甚至相同的作品。
所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2年,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 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达是独立完成并且有独 创性的,就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与之不同的是,工业产 权显示的专有性和排他性远远强于著作权。 不同的民事主体完成的相同的发明创造或相同、相近的工商业标记,即使是自己独立开发或者 设计的,法律只保护满足批准条件的那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 权利,而他人则不可能就同一表现形式再享有独占权。
例如,一项产 品的发明,专利局只授予最先发明该产品或者就该产品最先提出专利 申请的人。 专利权授予后,他人即使独立发明了该产品,也无法获得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与之对应,假如他人未经已获授权的专利权人 的许可而生产、销售该产品,还会被认定为是对前者专利权的侵犯。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显示的专有性与排他性的程度差异,反映了著 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理念上的差别。
鼓励文化领域作品的多样性是著 作权法的目的所在,这种多样性不仅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追求,还具 有强烈的符号民主的气息,它对精英文化的垄断地位是一种挑战,并 能分散精英对大众的文化消费控制。因此,只要作品本身不存在抄 袭,对丰富文化的多样性有利,均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宗旨。 而工业产 权法,尤其是专利法旨在通过鼓励创新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它 重在科技的发展,因此,避免重复开发是工业产权法的重要意义。
也 就是说,促进文化领域对象的横向发展是著作权法的侧重点,而促进 产业领域对象的纵向发展则是工业产权法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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