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对象平等待遇。凡具有中华人国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均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
(1)经济困难群体,解决入学困难,减免书本费、寄读生活费。
(2)外来务工群体,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和身心健康。
(4)体校、艺校的学生教育,要合法办学,并接受义务教育。
(5)新居民区学生上学,学校设置同步进行。
(6)分散居住地学生的教育,办寄读制学校。
(7)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到发达地区进民族校(班)。
(8)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保证残疾人的教育。
(9)严惩不良行为、未成年犯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教育,设置专门学校,并由政府保证经费的投入。
(10)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不得开除。
2、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办学方面。A、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C、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2)经费方面。A、政府保障机制,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在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方面有了可靠的保证。B、县级财政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C、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D、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师资方面。A、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B、县级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校长、教师培训和流动,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C、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民族地区任教。 认定教师资格,计算任教工龄。D、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享有补贴。
3、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
(1)管理体制上强调省级统筹。
即: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政府督导、社会监督。将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作为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