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车辆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托运人(甲方):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为产品提供物流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物流服务合同内容:第一条、承运货物及地址地点...+阅读
一、概述
(一)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我国建国初期使用过保税货物这一概念,也曾经有过几个保税货栈。但是建国以后的许多年里,由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我国又实施了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保税货栈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保税货物这一概念的重新使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它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果,与我国对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外国产品大量进入我国生产和消费领域,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日益增多等情况密切相关。
1987年7月施行的《海关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保税货物的定义,即:“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幕跷铩!备荨逗9胤ā范员K盎跷锼鞯母拍睿梢钥闯觯K盎跷锸墙诨跷锏囊恢掷嘈停彩呛9丶喙芑跷锏囊恢掷嘈汀1K盎跷锸且恢钟斜鹩谝话憬诨跷铮灿斜鹩谄渌9丶喙芑跷锏挠刑厥庑灾实暮9丶喙芑跷铩?
2.特性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定义,保税货物应具有3大特性,即“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1)经海关批准
《海关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比如,进口进料加工的料件,其目的是为了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似乎已经具备了保税的条件,但是如果经营这一业务的企业经常违反海关规定,不按时核销,有违规走私前科,海关可以不给予保税,而按《海关法》的规定,采取“先征后退”的方法,进口时全额征收进口税,出口后,凭实际出口商品所含的进口料件数量退还已征的进口税。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管理从本质上说,主要是从事依法管理,进境货物是否可以保税则必须由海关来决定。这是因为进境货物一旦保税就意味着可以先不办理某些进口手续,特别是先不办理纳税手续。而受理进境货物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办理进口货物的纳税手续,正是海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2)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没有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所以,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止。
也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而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则有权依法对该保税货物做出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保税货物擅自处置。
(3)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由于种种原因,保税货物改变性质,不复运出境而办理其他进口手续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经批准内销交验许可证件、补税补利息;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需办理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征税或减免税的海关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运往非保税区和司≥出口加工区,视同进口,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等,都是属于改变保税货物的性质,最终不复运出境而办理相应进口手续的范围。
3.分类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而实际上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是一个客观存在,所以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除了《海关法》表述的两大类外,还应当有第3类,即“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简称为“准予缓税类”。
这3种保税货物的具体分类如下:
(1)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指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具体而言,就是我国既不是生产国,也不是消费国,而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的贸易合同,通过我国转口贸易商进行交易。
对我国来说,这一贸易方式即为转口贸易。如果货物也实际进入我关境,即从生产国运入我国,在我国境内储存后,再运往消费国,那么这种货物,对于我国来说,就是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也就是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经批准,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可以纳入这种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范围。
②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
从国外进口后,经海关批准存放在保税仓库中,需要时运往国际运输工具,再由运输工具带入国际运输航线,可以视同复运出境,也是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③免税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的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②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③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3)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配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配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②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经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品。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的分类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3大类保税货物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准予缓税类的部分保税货物可以转化为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被送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加工生产成品出口,这是因为这部分保税货物在入境时尚未确定用途, 比如外商在我境内储存拟转口或出售给我国内用户的货物,进境时还无法判断谁购买,购买了派什么用处,因此也无法判断应否完税,如何完税。
只有当买主确定后才可能知道用途。如果投入国内市场,则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如果用于加工生产出口商品,则可以继续保税。这时候,这部分得以继续保税的货物就从准予缓税类转化为加工生产类了。
3大类保税货物的流向也不是绝对的。经过批准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和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可以内销;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除了可能流向加工生产出口商品或者投入国内市场外,还可能因各种原因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成3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报关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在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主要是进出境报关阶段: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了和一般进出口报关程序一样有进出境报关阶段外,还有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核申请结案阶段。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保税的环节。
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保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保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保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账、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1)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
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2)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3)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的标志。
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账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账的,应当到银行撤消台账,然后结案来源考-试-大网。
(三)报关要点
保税货物的报关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和满足海关的各种监管要求。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
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审批进境货物可否保税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批准货物保税进口,就意味着该货物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如果审批不当,就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海关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保税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这项工作,企业应当充分满足海关的有关要求。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有3条:
(1)合法经营
所谓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
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
所谓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为了严格审批,海关总署规定了各种保税货物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如保税仓库的审批,规定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我们所指的办理纳税手续,包括办理征税手续和减免税手续。
一般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都必须在进境地海关办妥纳税手续,包括办妥征税或减免税手续后才能提取货物。保税货物虽然在进境地海关不办理纳税手续就可以提取货物,但同样也有一个办理纳税手续的问题,且p保税货物的纳税手续要到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按货物不复运出境的实际性质申报时才能办理纳税手续。
所以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如,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料件进口时是无法得到用于出口成品上的实际数量的,因此也是无法免税的。海关只有先根据企业状况、合同性质和料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保税或部分保税,等产品实际出口后,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办理纳税手续,即用于出口的免税,不出口的征税。
在这里,保税货物的纳税时间推迟到了加工成品出口后。至于保税进口后由于各种正当理由决定并被批准不再复运出境的货物的纳税手续就被推迟到了批准不复运出境的这一天。这就是说,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缴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保税货物缴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1)零
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2)千分之一
①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③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3)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4)百分之一点五
①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5)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配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是自进口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提取货物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装运出境止,海关监管的地点主要在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必须延伸。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后续监管的开娥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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