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和什么职业病危害]职工维护自身的职业健康权利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阅读
职业病诊断标准
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职业病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生涯中心里健康的标准有哪些
大学生临近毕业前需要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制定一份方案,以利用今后事业的成功发展,也就是对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为自己的事业发展铺出一道行之有效的道路。那么,呢? 原则一:【全程原则】拟定生涯规划时必须考虑到生涯发展的整个历程,作全程的考虑。 原则二:【变动性原则】目标或措施是否有弹性或缓冲性?是否能依循环境的变化而作调整? 原则三:【实际原则】实现生涯目标的途径很多,在作规划时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特质、社会环境、组织环境以及其它相关的因素,选择确实可行的途径。 原则四:【挑战性原则】目标或措施是否具有挑战性,还是仅保持其原来状况而已? 原则五:【合作性原则】个人的目标与他人的目标是否具有合作性与协调性? 原则六:【一致性原则】主要目标与分目标是否一致?目标与措施是否一致?个人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原则七:【可评量原则】规划的设计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或标准,以便评量、检查,使自己随时掌握执行状况,并为规划的修正提供参考依据。
原则八:【清晰性原则】考虑目标、措施是否清晰、明确?实现目标的步骤是否直截了当? 原则九:【激励性原则】目标是否符合自己的性格、兴趣和特长?是否能对自己产生内在激励作用? 原则十:【具体原则】生涯规划各阶段的路线划分与安排,必须具体可行。
新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修改了哪些内容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1.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目的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2.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第五、第十五条)。3.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第十八条)。4.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第二十五条)。5.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1.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2.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第七、第二十二条)。3.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4.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第16、第17、第23条);5.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第29至第31条)。6.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第32条)。7.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第36条)。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原《监护管理办法》第三、六、七、八、九、十、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已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进一步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按章节框架,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定义正文包括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比原《管理办法》增加十四条。
重点是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对健康检查行为的管理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别和项目、应当参照的技术规范等条款(第二、第六、第三十七条)。主要修订及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1-4条,共四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型,用人单位的职责,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等。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增加了适用范围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管理,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章节,第6~14条,共就条。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健康检查类别等;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健康检查场所条件、人员条件及责任、仪器设备基本要求等。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续展、变更及注销等日常管理内容。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15~28条,共十四条。保留原管理办法第13-16条,其余均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地位—服务的提供者;–强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增加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强调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强调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培训与继续教育;–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增加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29~32条,共四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健康检查监督检查方面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36条,共四条。删除了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的相关条款;细化了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37-39条,共三条。
职业心理健康的标准是
参照正常心理标准作出相应修改:
(1)智力正常,智商在80以上
智力正常是人正常生活最基本的心理条件,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准。智力是人的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及实践活动能力等的综合,包括在经验中学习或理解的能力,获得和保持知识的能力、迅速而成功地对新情境做出反应的能力、运用推理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是胜任一项工作的一般基础。
(2)能协调和控制情绪,心境良好
其标志是情绪稳定和心情愉快。包括的内容有:愉快情绪多于负性情绪、乐观开朗、富有朝气,对生活充满希望;情绪较稳定,善于控制与调节自己的情绪,既能克制又能合理宣泄自己的情绪,情绪的表达既符合社会的要求又符合自身的需要,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有恰如其分的情绪表达;情绪反应与环境相适应。反应的强度与引起这种情境相符合。
(3)意志健全
意志是人在完成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时进行的选择、决定与执行的心理过程。意志健全者在行动的自觉性、果断性、顽强性和自制力等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水平。
(4)人格完整和谐
人格是个体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完善就是指有健全统一的人格,个人的所想、所说、所做都是协调一致的。人格完善包括人格作为人的整体的精神面貌能够完整、协调、和谐地表现出来;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不产生自我同一性混乱,以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作为人格的核心,并以此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目标和行动统一起来;思考问题的方式是适中与合理的,待人接物常常采取恰当灵活的态度,对外界刺激不会有偏颇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能够与社会的步调合拍,也能和集体融为一体。
(5)自我评价正确
正确的自我评价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自我观察、自我认定、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能使自己恰如其分地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既不以自己在某些方面高于别人而自傲,也不以某些方面低于别人而自卑;对自己不会提出苛刻的、非分的期望与要求;对自己的生活目标和理想也能定的切合实际;面对挫折与困境,能够自我悦纳,喜欢自己,接受自己,自尊、自强、自制、自爱适度,正视现实,积极进取。
(6)人际关系和谐
良好而深厚的人际关系,是事业成功与生活幸福的前提。其表现为:乐于与人交往,既有广泛而深厚的人际关系,又有知心朋友;在交往中保持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有自知自明,不卑不亢;能客观评价别人和自己,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宽以待人,乐于助人,积极的交往态度多于消极态度,交往动机端正。
(7)适应正常
个体应与客观现实环境保持良好秩序,既要进行客观观察以取得正确认识,以有效的办法应付环境中的各种困难,不退缩;又要根据环境的特点和自我意识的情况努力进行协调,或改变环境适应个体需要,改造自我适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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