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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11月25日 编辑 39baobao.com

[注税师考试辅导:税率与计税依据]1、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2、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阅读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但是,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有两种,一种是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我国现行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是有关《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的规定,用以判断进口货物是否适用《曼谷协定》税率时的原产地认定。我国现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曼谷协定》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认定,如判断进口货物是否适用最惠国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非双边、多边优惠的贸易政策。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以下产品视为在一国“完全获得”:

①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②在该国领土或领海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在该国领土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在该国领土或领海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⑤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海洋产品;

⑥该国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⑦在该国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⑧该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⑨该国利用上述①—⑧项所列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2)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视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A.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B.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超过50%,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即孟加拉国)的产品的以上比例不超过60%。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以下产品视为在一国“完全获得”:

①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②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⑤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⑥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⑦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⑧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①—⑦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产品发生以下改变的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①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发生了改变的;

②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

(四)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地的书面文件。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凭证。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1)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2)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3)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4)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对适用临时保障措施或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1)对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钢铁产品的要求

①进口企业进口钢铁产品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②钢铁产品从“两库一区”出区、出库进入境内的,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③货样广告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的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钢铁产品,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④对末超出关税配额总量或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的钢铁产品,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海关可通过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验估来认定原产地。

⑤对超出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已开始征收特别关税或超过进口限定数量暂不予进口的钢铁产品, 自起征特别关税之日起或暂不予进口之日起,进口企业进口钢铁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属于暂不予进口(包括同时加征特别关税)的类别,应暂不予进口;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类别,应一律加征特别关税。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由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涉案产品时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 及对货物实际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白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要求先行验放货物。

3.对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1)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货物应取得出口该货物的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文中规定了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签章和格式)。

海关有理由怀疑货物原产地或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时,可对货物按《曼谷协定》税率开具税款缴纳书,并按最惠国税率或公开暂定税率与《曼谷协定》税率的差额征收税款保证金,待核实情况后,按适用税率转税或退还保证金来源考试大网。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曼谷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 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税率。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天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原产地证书所列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发票号及日期应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致。

(4)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5)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复印件无效。

(6)经涂改、字迹不清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将予以退回更换。

原产地证明书并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惟一标准,若海关通过查验货物或审核单证认为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可能不真实的,海关将根据原产地规则标准予以确认。

(五)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产地等情况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譬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以及发票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做出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只要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中国2003年关税税则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

进口关税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现行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状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制定较最惠国税率更低的暂定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货物暂定税率。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对在进口配额内的货物可使用较最惠国税率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货物则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2003年我国对粮、棉、食油、糖、毛、化肥等11种商品涉及55个税目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由原国家计委授权有关部门发放《关税配额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对凭《证明》额度内进口的上述11种商品,实行配额内税率;对无《证明》进口的,实行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2003年我国对进口251种信息技术产品实施“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1T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的关税税率,其中有15个税号是对该税号中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部分产品(非全税号)适用ITA协议税率。

为此,凡申报进口这15个税目的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以及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暂定税率确定以后,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按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白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对于原产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境货物和经批准我国国货复进口需征税的,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二)税率适用时间

《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在实际运用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需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不复运出境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3.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税率以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计算机系统中的税率计算。如运输途中税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计算。

4.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减免税货物,需缴纳税款的,适用货物原进口时的税率。

5.暂准进境货物或者暂准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需缴纳税款的,适用货物进口时的税率。

6.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和退还,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当事人违反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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