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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根据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和商品组。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能准确无误地归入《协调制度》的恰当税(晶)目号项下,不发生交叉、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商品分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现逐条介绍如下:
一、规则一
(一)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 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 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一有3层含义:首先,它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协调 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名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是要将数以千万计的商品分别归入目录几千个子目中实非易事,为了便于寻找适当的税(品)目号,便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列出该类或该章的标题。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部包括进去。因此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是进行归类的法律依据。例如,第一类的标题是“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不包括税(品)目号9508中的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也不包括第八类中的生皮、毛皮,第十一类的蚕丝、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第十四类中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又如,第62章的标题是“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按标题,这一章不应包括针织品或钩编织品,但税(品)目号6212却列明了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紧身胸衣等物品来源考-试-大网。
其次,该规则说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只有按税(品)
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第二,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目录条文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税(晶)目的商品范围。在《协调制度》中,常用的限定方法有:
1.定义法:以定义形式来划分税(品)目范围及对某些货品的含义做出解释。例如,72章章注一
(五)对不锈钢的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有其他元素,凡符合以上定义的就归入不锈钢。
2.列举法:列举出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39章章注二,“本章不包括”的第(17)条:第90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绘图仪器)。
3.详列法:通过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规定税(品)目的具体范围。例如第30章章注四:规定了只能归入税(品)目号3006的物品,一共详列了10种来限定该税(品) 目号的范围。
4.排他法:用排他条款列出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税(品)目号、某一章或类的货品。例如: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类注一列出了21种不能归入该类的货晶。
另外,某些注释把上述几种方法综合运用。如有的注释既做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包括或不包括的货晶,从而使范围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再次,规则一说明了税(晶)目、类注和章注与其他归类原则的关系,即明确在商品归:类时,税(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是首先必须遵循的规定。例如:第31章肥料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晶)目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品)目号就不能够根据总规则二
(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晶,只有在税(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方可根据总规则
二、
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二、规则二
(一)内容
1.税(品) 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件或拆散件。
2.税(品) 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 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二旨在扩大货晶税(品)目条文的范围。
规则二
(一)的第一部分将制成的某一些物品的税(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晶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晶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所谓“不完整晶”,是指一个物品主要的部分都有了,但缺少一些非关键部分,如一辆汽车缺个门,未安装座位等。所谓“未制成品”是指一个物品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还不能直接使用,还需经加工才能使用,例如,机器零件的毛坯,而对于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板、管等)不应作为“毛坯”(未制成品)看待。
规则二
(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晶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品)目号。所谓“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简单紧固件(如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等简单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这一条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晶或制成品看待。例如税(品)目号8470所列的电子计算器,不仅包括不缺任何零件的未装配的电子计算器成套散件,还应包括仅缺少一些非关键零件(如:垫圈、导线、螺丝等)的已装配好的电子计算器或未装配的电子计算器套装散件。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商品范围所限,规则二
(一)一般不适于这6类(即第38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晶的归类。这部分内容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税(品)目号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既包括单纯的该种材料或物质,也包括以该种材料或物质为主,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而成的货品;二是指税(晶)目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晶,既包括单纯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还包括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兼有或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货晶。这样,就将税(品)目所列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使原来商品的特征或性质发生改变。例如,在鲜牛奶中添加了适量的维生素A或D,这时,鲜牛奶已不是纯牛奶了,而是一种混合物,但它并没有改变鲜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所以仍按鲜牛奶归类。
同时,还应注意到,仅在税(晶)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即必须在遵守总规则一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例如,税(品)目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上述规则。
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晶,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
目号的,则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三、规则三
(一)内容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 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 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 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上以上税(品) 目都4:t-~gdg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 即使其中某个税(品) 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 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对于根据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的货晶,本规则规定丁3条归类办法。这3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顺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和
(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同样,只有在税(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97章注释四(2)规定,根据税(品)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品)目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品)目号,又可归入税(品)目号9706的货晶,应归入9701至9705中相应的税(品)目号,如手绘的超过百年的古画应归入税(晶)目号9701,而不归入税(品)目号9706,即货晶应按第97章注释4(2)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归类。
规则三
(一)款是指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税(品)目中都涉及的情况下,应该比较一下哪个税(品)目的描述更为详细、具体,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税(品)目号8509“家用电动器具”,税(晶)目号8510“电动剃须刀”,显然,后者要比前者列名更为详细具体,虽然, 电动剃须刀也是家用电动器具的一种,但仍应归入税(晶)目号8510而不归入8509;二是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看起来两个税(品)目号都涉及,一是税(品)目号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个税(品)目号是5703“簇绒地毯”,相对说,税(品)目 :号5703“簇绒地毯”更为具体,因此,不应作为汽车配件归入8708,而应归入5703“簇绒 ]地毯”。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晶中的某些货名,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比其他税(晶)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加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晶)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
(二)或
(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
(二)款是指对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则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但是,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墓本特征的基本因素会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既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价值、重量、体积等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货品的主要喟途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本款所谓的“不同部件的组合物”,不仅邑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充、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例如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组成的家用调味架,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普通包装内。
四、规则四
(一)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 目。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层出不穷,任何商品目录都会因形势的发展出现不尽适应的情况,因此,当一个新产品出现时,《协调制度》所列的商品不亍定已经将其明确地包括进去,为了增强《协调制度》的适应能力,有利于解决各类疑难问题,本规则规定了产品按最相类似的货晶归入有关税(品)目。货品在不能按规则一至三归类的情况下,应归入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品)目中。但是,货品的“最相类似”
要看诸多因素,如货物的名称、特征、用途、功能、结构等,因此,这条规则实际应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不得不使用这条规则时,其归类方法是先列出最相类似的税(品)目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税(品)目号来源考试大网。
五、规则五
(一)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 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五
(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容器: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则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晶)目号;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5.本身并不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本身只是物品的包装物,无论是从价值或是从作用看,它都是从属于物品的,例如装有金首饰的木制首饰盒应归入税(品)目号7113,装有电动剃须刀的皮套应归入税(品)目号8510.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本身构成了物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应与所装物品分别归类,银罐和茶叶分别归入税(晶)目号7114和0902.规则五
(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
(一)规定的补充,它适用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这些材料和容器都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向海关报验时,它们必须是包装着货物的,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例如包装大型机器设备的木板箱,装着玻璃器皿的纸板箱等,均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用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六、规则六
(一)内容货品在某一税(品) 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规则六是专门为商品在《协调制度》子目中的归类而制定的,它有以下的含义: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也可适用于同一税(晶)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5位数级子目或6位数级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
(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税(晶)
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5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5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进行比较。只有确定了哪个5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出6位数级子目,才能根据有关6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某个子目。如每平方米重180克的全棉染色平纹布,先确定该商品的4位数的税(品)目号为5208,然后比较其所属的5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哪个更为具体,应归入5位数号52083,最后再比较其所属6位数级子目的条文,确定本品应归入520832.本规则所称“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四(2)所规定的“铂”的范围比该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要大,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和711019的商品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的规定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2)的规定。
3.6位数级子目的货晶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5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5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品)目范围, 因此,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4位数级税(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其归入合适的5位数级或6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5位数级、再考虑6位数级子目范围或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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