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到期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以税前工资为标准]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在做客城市管理广播与市民在线交流时说,劳动到期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计算,而不应以劳动者工资条上...+阅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其中没有“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不适用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为:“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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