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模具税务筹划]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阅读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国际上公认合伙所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陆续改制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合伙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运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法定的责任。
我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国办所、合作所的律师及合伙所的聘用律师没有纳入高收入的个人行列。通知要求对高收入的行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因此,合伙所的税务筹划也就成了一件关系律师实际收入的重要事情。
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通过税务筹划,大限度的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处理技巧,节约税务支出。要有效的节税,就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熟练的税务及法律运用能力,甚至要掌握纳税人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
本律师系统地研究了税法,特别关注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在这里浅谈合伙所和合伙所的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使同行们真正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权利。
目前,具体规范律师税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23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内有以下几项事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
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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