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阅读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查,一般应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点审查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结转与进项税额的转出、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征税范围的审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的审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查。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审查。
(3)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的审查。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查的基本内容
(1)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查要点:
①审查企业是否所有应税货物的销售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审查征收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销售是否没有申报增值税。
(2)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查要点:
①审查企业有无将加工、修理修配同其他劳务相混淆不申报增值税;
②审查企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符合受托加工的条件。
(3)进口货物范围的审查要点:
①审查进口的应税货物是否全部申报了增值税;
②审查从境内保税地购进的应税货物是否申报了增值税。
(4)出口货物范围的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纳税人出口不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否依法纳税。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素有二:销售额与适用税率。
1、销售额审查要点
(1)审查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结算期内的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① 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③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查
(2)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在申报时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有无下列情况:
A、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B、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C、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
D、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
E、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
F、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G、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I、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J、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K、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L、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将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
M、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N、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
O、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P、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偏低或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纳税人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Q、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R、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人民币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
2、适用税率审查要点
(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了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已发生变动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计算纳税。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
(4)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看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5)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将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办理退税,如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是否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核已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若属应税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2、审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审查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是否超过了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若超过原价,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的审查要点
1、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要点
审查进项抵扣凭证,应结合“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进行。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其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否为规定的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否正确。
(3)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4)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5)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对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查要点:
审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的问题,不仅要从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审查有无扩大结转、计提进项税额范围的问题。
(1)非增值税劳务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2)购进固定资产,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3)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4)在建:工程项目所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6)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结转了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要点:
当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改变用途时,应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应的账户中去。因此,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审查在结转材料和商品销售成本的同时,是否做了转出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3)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
(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要点: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
5、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查要点:纳税人取得的税控发票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当月抵扣进项税。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查
1、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审查要点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各项核算内容及财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2)增值税是否做到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月税月清”,有无将本月欠税用下期进项税额抵顶、滞纳税款的问题。
(3)有无多记“进项税额”,少记“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缴税金不实的问题。
(4)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在当期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增产品销售成本等。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审查要点
(1)本期销项税
(2)本期进项税
(3)税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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