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 483号)的规定:①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 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 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 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 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 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 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 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2)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暂不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 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 税所得。
(3)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 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4)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 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