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合同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有合法有效《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的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为实现融资或为债权提供担保,也没有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债权折作部分房款(除去支付现金部分)仅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理解成仅仅是以物抵债。本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以物抵债目的,而真实意思是买房,因此本案是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原理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案例指导,以物抵债是法律允许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其实质是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而使合同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实践性法律行为,亦即实践合同。